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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票系統(tǒng)的提前提示付款,如果忽略了,可能讓你喪失部分追索權,今天一起來梳理關注度同樣挺高的一個問題:什么是電票系統(tǒng)的“提前提示付款”?有什么后果?該注意什么?操作錯誤,可能會你喪失“追索權”!!!
電子商業(yè)匯票業(yè)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9]2號)
第五十九條 持票人在票據到期日前提示付款的,承兌人可付款或拒絕付款,或于到期日付款。承兌人拒絕付款或未予應答的,持票人可待票據到期后再次提示付款。
北子覺得第五十九條可蘊含了很多內容的:
第一,提前提示付款的概念:持票人在票據到期日前發(fā)起的提示付款,就是“提前提示付款”。
那到期前,可以有提前多久?開始于“票據出票、承兌”,截止于“票據到期日”。所以提前的意思是,還沒有到提示付款期。
{插播另外一個概念}提示付款期:提示付款期自票據到期日起10日,最后一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額支付系統(tǒng)非營業(yè)日、電子商業(yè)匯票系統(tǒng)非營業(yè)日順延。(第五十八條)
第二,承兌人的面對“提前提示付款”可以四種選擇:
1.可直接付款;2.可直接拒絕付款;3.可于到期日付款;4.不予應答。
其中直接付款的操作,成為電票被出票人錯誤、失誤選擇了“不可轉讓”后的主要救濟途徑:出票(不可轉讓)——提前提示付款——承兌人直接付款——重新開票。
提前提示付款,在票據到期前,承兌人可以選擇任何一種方式來處理,都沒問題。
第三,“提前提示付款”在票據到期前不等于提示付款期內的提示付款
為什么說兩者不一樣。主要原因是,票據承兌人做出的“票據到期見票付款”的承諾是不包括票據未到期的。此事,持票人不享有票據權利: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所以,票據沒到期,持票人提示付款了,未到期之前,承兌人有權不理你!也就是不予應答。
這里就出現(xiàn)一個問題:如果當票據到期了,那么提前提示付款是否等于提示付款?下面探討一下:
“提前提示付款”在票據到期日后 等于 提示付款期內的提示付款
理由是:對于提前提示付款,在票據未到期前,承兌人可以付款或拒絕,或者不予理睬。
但根據規(guī)則,承兌人對于提前提示付款的選擇只有4種,3種在票據到期日前使用,當票據到期了,承兌人只有“于到期日付款”這一種選擇了(隱含的權利是拒絕付款,但要有拒付理由)
所以北子認為,提前提示付款在票據到期后,和效力“提示付款期內的提示付款”一致!
怎么理解:承兌人拒絕付款或未予應答的,持票人可待票據到期后再次提示付款。
第一種情形:承兌人拒絕付款,那么這個到期日前的提示付款流程承兌人拒絕而結束了。當票據到期后,此時持票人需要再發(fā)一次提示付款行使票據權利。
第二種情形:承兌人未予以應答。北子認為,此時,持票人可再次發(fā)送提示付款,亦可不發(fā),如上面說說的,北子覺得提前提示付款到了票據到期日,其效力應當?shù)韧谡5奶崾靖犊盍?。承兌人只能選擇同意或拒付。
最重要的操作提醒!!!操作錯誤,可能會你喪失部分“追索權”!!!
千萬不要在提示付款期后,撤銷“提前提示付款”!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于發(fā)布電子商業(yè)匯票系統(tǒng)相關制度的通知(銀發(fā)【2009】328號)》附件2 《電子商業(yè)匯票業(yè)務處理手續(xù)》的規(guī)定:
原票據行為發(fā)起人可對自己發(fā)起的且未被行為接收方回復的票據行為進行撤 銷。電子商業(yè)匯票系統(tǒng)為行為接收方的不得撤銷??梢园l(fā)起撤銷的票據行為包括“提示付款”,系統(tǒng)狀態(tài)為“提示付款待簽收”
當發(fā)起撤銷行為且通過后,電子商業(yè)匯票系統(tǒng)則回滾票據狀態(tài)至前一手狀態(tài),也就是恢復到“提示付款”之前的狀態(tài)。
在提示付款期后,撤銷“提前提示付款”,票據狀態(tài)回復到之前狀態(tài)后,再發(fā)起的“提示付款”屬于超過提示付款期發(fā)起的提示付款,則:
電子商業(yè)匯票業(yè)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9]2號)第六十六條 持票人超過提示付款期提示付款被拒付的,若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內曾發(fā)出過提示付款,則可向所有前手拒付追索;若未在提示付款期內發(fā)出過提示付款,則只可向出票人、承兌人拒付追索。
(文章來源:天下通商貿-讓電票學習更簡單,做電票知識普及的領航者,關注抖音號390626901免費獲取全套電票視頻操作教程 官網:http://www.sacramentocrossi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