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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通過平臺交易票據(jù)涉嫌洗錢而被凍結情況越來越多,因對票據(jù)交易性質界定不清,無法判斷其是否“善意第三人”,交易賬戶被凍結后很難申請解封。需要就交易性質的法律界定、辦案機關的顧慮和交易參與人救濟途徑問題進行探討,找到防范措施和合法的救濟途徑。
關鍵詞 票據(jù)平臺交易 性質 救濟途徑 凍結防范
【問題】商業(yè)匯票因其“無因性”的特征,被作為洗錢工具為歷史上的常態(tài)。按“善意取得”原則,票據(jù)作為支付結算的流通工具,一旦相對人“支付對價”,不應對相對人賬戶進行凍結。本質上,從交易所購買股票、債券、期貨等金融產品(場內交易),對出讓人而言,因交易的相對方是基本上是交易所(做市商),而非出讓人,對投資款“是否贓款或非法取得”沒有預見,更沒有返還義務,以購買款或投資款系涉嫌洗錢而凍結出讓人賬戶,并無法律依據(jù)。
因商業(yè)匯票無貼現(xiàn)資質的當事人不得買賣,為“(主體)限制交易”的有價證券,“貼現(xiàn)為業(yè)”涉嫌犯罪。導致公安機關凍結了大量的票據(jù)出讓人賬戶,有些凍結時間長達數(shù)年,且無法通過法定途徑救濟,對被凍企業(yè)造成巨大影響。因此,通過平臺出售票據(jù)款是否屬于善意取得?公安機關凍結出讓人賬戶否有法律依據(jù)?為何不愿意解封?如何救濟?如何防范?就成了需要專題討論的問題。
【分析】
一、票據(jù)民間貼現(xiàn)無效不等于貼現(xiàn)款屬于“違法所得”
商業(yè)匯票是一種有價證券,用于支付結算或融資,屬合法流通的金融產品。域外沒有個人投資或買賣商業(yè)匯票的限制,統(tǒng)稱為“遠期產品”,由于我國票據(jù)法要求票據(jù)的取得需要真實的貿易關系或債權債務關系,否認票據(jù)的無因性,將沒有“貼現(xiàn)資質”的機構買賣票據(jù)界定為“無效行為”,如果以“貼現(xiàn)為業(yè)”涉嫌犯罪并移送公安機關。由此,通過買賣方式取得票據(jù)被認為是非法的,而民間票據(jù)交易平臺也面臨同樣的問題。我國目前唯一合法的票據(jù)交易平臺為上海票據(jù)交易所(2023年底將中國票據(jù)交易系統(tǒng)和ECDS系統(tǒng)合二為一),嚴格意義上說,ECDS系統(tǒng)并非票據(jù)交易系統(tǒng),但民間貼現(xiàn)都是通過該系統(tǒng)采取“轉讓”或“質押”背書進行買賣,而官方所稱的“票據(jù)交易”僅指金融機構間的貼現(xiàn)和轉貼現(xiàn)。
雖然目前關于“非法經營”的司法解釋中不包括“匯票買賣”,若按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需“層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但實踐中不時仍有按照非法經營追究刑事責任的判例,通過不正規(guī)的平臺,出售票據(jù)給不特定的主體,收取的“票據(jù)款”是否違法所得?就成了一個存在爭議的問題。
按照票據(jù)“惡意取得”的內涵和外延,需要主、客觀兩方面要件。主觀上,應當“明知”屬于欺詐、脅迫等犯罪所得;而票據(jù)通過平臺進行出售,受讓人處于“競價購買”的狀況,出讓人只會把票據(jù)出售給報價高的購買人。我們認為,如果受讓人屬于正常經營的公司(盡管已經被犯罪分子收購)且報價扣除了當天正常的貼息,屬“正常浮動范圍內的較高價格”。出讓人對交易相對方實際是洗錢戶,不可能“明知”,也不應當“推定”其“應知”;客觀上,實施了“幫助洗錢”的行為。由于票據(jù)的無因性特征,歷史上都是洗錢者瞄準的目標,其原理就是通過將現(xiàn)金換成匯票,把非法取得的收入“洗白”。從這個原理出發(fā),沒有非法出售,就沒有非法購買,“出售”的確為洗錢提供了便利。
但通過平臺銷售時,買家是否洗錢戶很難辨別和區(qū)分。許多職業(yè)票據(jù)中介為防止洗錢戶(受讓而被凍結),建立了一套風控機制,包括查驗“深度網站”授信;歷史交易;是否近期更換股東、法人;微信群“核戶”等等,非但沒有幫助洗錢的故意,在主觀上明顯排斥與洗錢戶交易??陀^地說,洗錢戶購買票據(jù)的概率相對也比較低,僅占總交易量的百分之一以下。退一步說,即便是貼現(xiàn)為業(yè)涉嫌“非法經營”,其原理也是侵犯了國家的“專賣制度”并達到擾亂市場秩序的程度,對于限制交易的產品,也不能否定每筆交易的效力。民間買賣票據(jù)市場存在的基礎是大部分票據(jù)無法通過銀行貼現(xiàn),只能尋求民間市場。在此情況下,出賣一張或幾張商業(yè)匯票,其收入的性質界定為“違法所得”似乎與法不通。
既然票據(jù)貼現(xiàn)款并非“違法取得”,凍結就沒有法律依據(jù)。
二、凍結大規(guī)模發(fā)生且申請解封困難的原因
1、辦案機關凍結門檻過低,受法外因素影響而不愿解封
在諸多凍結中,以公安機關的凍結居多,大部分凍結到了檢察院或法院均不會續(xù)凍(即便是續(xù)凍也是委托公安機關),而公安機關不愿承擔“可能存在”的解除扣凍財產的不利后果。如在網絡詐騙或非法集資案件中,被害人對辦案機關追贓挽損的期待比較高。實踐中,也多次出現(xiàn)被害人“集體維權”“上訪”并給辦案機關施加壓力的現(xiàn)象。尤其是此類案件發(fā)生后,有些在當?shù)赜绊戄^大,受害人眾多,一些行政機關或上級領導批示要求“挽回損失”“維穩(wěn)”,給辦案機關造成外部壓力。辦案機關寧愿多查多凍(甚至錯凍),也不愿意讓可能存在爭議的財產“漏凍”。因辦案人員不愿意承擔被害人或者集資參與人糾纏的后果,更不愿違背上級機關的指示,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大多采取“不作為”的方式,以各種理由將其移送到檢察院或下一個程序。
2、“犯罪財產”沒有法律界限、第三人沒有救濟途徑,行為人沒有法律責任,是公安機關對“疑似違法所得”凍結且不愿解封的制度原因。
按照現(xiàn)行《刑事訴訟法》第117條規(guī)定,對于公安機關錯誤查封、凍結的只能向“該機關申訴或者控告”受理申訴或者控告的機關應當及時處理。對處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對申訴應當及時進行審查,情況屬實的,通知有關機關予以糾正。
換言之,僅能夠要求該機關自己“及時處理”或“糾正”,對錯誤凍結沒有法定的救濟途徑,(《國家賠償法》18條規(guī)定了違法凍結的賠償責任,但“違法凍結”不是行政訴訟受案范圍內,根本無法救濟)即便是錯誤凍結也僅需要“改正”即可,沒有相關的行政和賠償責任。
域外國家對財產的刑事強制措施,被認為是“司法權”的范疇,多授權法官行使,警方(偵查機關)只有執(zhí)行權而無凍結決定權,且有法定的程序救濟(起訴、聽證、抗辯、上訴)途徑。英美法對涉案財產采取二元模式,即民事和刑事兩種限制和沒收模式,民事程序沒收是針對通過非法行為獲得的財物或打算用于非法行為的現(xiàn)金凍結和劃扣,如果對民事處理不服還可以向刑事法院進行上訴。大陸法系國家所用的處理程序是一元化模式,只通過刑事訴訟(一種)程序進行,無其他方式。
德國追繳和沒收的財物是違法行為本身取得的財物和故意犯罪所得物,用于犯罪、預備犯罪的財物,這里包括第三人所有的和有處分權的財產。在日本,根據(jù)《日本刑法典》第9條規(guī)定,沒收屬于附加刑,在有罪判決中,只有在宣告某種主刑時附加科處,不能獨立使用;在作出無罪、免訴,撤銷公訴、免除刑罰的判決時,都不能科處沒收。在這個模式下沒收和收繳的前提不以有罪的判決為前提,日本在保護第三人財產利益上有專門的的規(guī)定,保障當事人參加訴訟的權利,這也體現(xiàn)出日本在對第三人財產保護的重視。
我國在刑事涉案財物凍結存在制度缺陷,主要表現(xiàn)為:1、犯罪涉案財物的認定標準模糊。在認定標準上有學者認為涉案范圍是違禁品和供犯罪所使用的本人財物;有學者認為在此基礎上還應當包括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還有學者則認為在此基礎上還應該擴大范圍,包括犯罪所使用的工具、所生之孳息物等?!胺缸镓斘铩狈l規(guī)定的比較原則,缺乏明確的內涵和外延;2、缺乏專門(扣押、凍結財物)保管機關和健全的責任追究制度。在涉案財物沒有保管機構、期限的具體的規(guī)定,保管費用如何承擔,因凍結、保管不當所造成損失的如何賠償均無明確規(guī)定;對錯誤查封、凍結責任人如何追責沒有法律規(guī)范;
3、沒有法定的救濟程序,主要是在保護第三人合法財產權上,只要偵查人員認為需要就可決定實施扣押,無須提供任何法定理由和制約性程序性要求(僅由縣級以上本單位領導簽字制度),因此,經常出現(xiàn)違法搜查、扣押、“先凍再補手續(xù)”等現(xiàn)象。4、制度設置漏洞,導致公安機關對凍結、查封、沒收財產有一定的利益。“罰沒款”雖然上交地方財政且“收支兩條線”,但存在一定比例的返利,警方有利益的動力,個別地方警方明知該票據(jù)銷售款并非“非法所得”,仍要求被凍結企業(yè)(跨越洗錢戶)直接歸還受害人,更有將該凍結款挪用(歸還公安機關辦公樓基建款),導致被凍結人長期上訪的現(xiàn)象,目前為止,尚沒有完善的約束機制。
三、通過平臺出售票據(jù)被凍結后的救濟
1、明確“超值凍結”的違法性并可以解封
有些公安凍結銀行賬戶都沒有數(shù)額的限制,“超值凍結”現(xiàn)象普遍存在,在全額解封難度較大的情況下,至少可以申請對“超值部分”先行解封,以免給企業(yè)正常經營造成更大的損失。
《刑事訴訟法》第144條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根據(jù)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guī)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已被凍結的,不得重復凍結?!倍壳捌毡榇嬖诘?,因過戶一張票據(jù)而被數(shù)個公安機關重復凍結是沒有法律依據(jù)的。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適用查封、凍結措施有關規(guī)定》第27條規(guī)定:“ 凍結涉案賬戶的款項數(shù)額,應當與涉案金額相當。不得超出涉案金額范圍凍結款項。”第51條規(guī)定:“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利害關系人對于公安機關及其偵查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有權向該機關申訴或者控告:…(二)明顯超出涉案范圍查封、凍結財物的;”
對于凍結出售票據(jù)銀行賬戶凍結且無法短期內解封的,可以先申請解封“超額凍結”部分的金額。
2、書面申請解封
《刑事訴訟法》第117條規(guī)定:“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利害關系人對于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有權向該機關申訴或者控告:…(三)對與案件無關的財物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的;(四)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不解除的;(五)貪污、挪用、私分、調換、違反規(guī)定使用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的。受理申訴或者控告的機關應當及時處理。對處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對申訴應當及時進行審查,情況屬實的,通知有關機關予以糾正。”
法律規(guī)定了“申訴、控告”的權利,雖然僅是向作出凍結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但對處理結果不服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檢察院申訴。
按照公安部《公安機關內部執(zhí)法監(jiān)督工作規(guī)定》第6條規(guī)定:“執(zhí)法監(jiān)督的范圍:…(四)適用和執(zhí)行行政拘留、罰款、沒收非法財物、吊銷許可證、查封、扣押、凍結財物、強制戒毒等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措施是否合法和適當;”因此,違法凍結屬于公安機關內部執(zhí)法監(jiān)察的范圍;
按《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刑事立案監(jiān)督有關問題的規(guī)定(試行)》第6條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對于不服公安機關立案決定的投訴,可以移送立案的公安機關處理。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有證據(jù)證明公安機關可能存在違法動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經濟糾紛,或者辦案人員利用立案實施報復陷害、敲詐勒索以及謀取其他非法利益等違法立案情形,且已采取刑事拘留等強制措施或者搜查、扣押、凍結等強制性偵查措施,尚未提請批準逮捕或者移送審查起訴的,經檢察長批準,應當要求公安機關書面說明立案理由。”
理論上,在出售票據(jù)款賬戶被凍結后,采取書面申請方式申訴、控告是法定救濟途徑,(盡管實操效果并不理想),但隨著國家對執(zhí)法行為的不斷規(guī)范,許多凍結還是能夠通過申訴、控告方式申請解封的。
3、行政訴訟
我國公安機關的職責中,兼有行政和司法雙重職能,其中,行使行政職權并針對行為人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可以訴訟的,如行政拘留、罰款等處罰措施均屬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1)依據(jù)《反電信網絡詐騙法》38、44條進行處罰的,可提起行政訴訟。
《反電信網絡詐騙法》第38條規(guī)定:“組織、策劃、實施、參與電信網絡詐騙活動或者為電信網絡詐騙活動提供幫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十萬元以下罰款?!钡?4條規(guī)定:“違反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沒收違法所得,由公安機關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二萬元的,處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span>
通過交易平臺出售匯票給“洗錢戶”,與交易相對方并不認識,而刑法的“幫助”行為需要主觀上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包括概括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幫助犯罪的行為。按照刑法的“謙抑性”原則,以38條的“提供幫助”進行行政處罰沒有法律依據(jù);
依據(jù)44條處罰的原理是認為(出售匯票)屬于“為犯罪提供了賬戶”。該法44條是關于非法轉讓“兩卡”的法律責任的規(guī)定。31條規(guī)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買賣、出租、出借電話卡、物聯(lián)網卡、電信線路、短信端口、銀行賬戶、支付賬戶、互聯(lián)網賬號等,不得提供實名核驗幫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虛構代理關系開立上述卡、賬戶、賬號等?!毙枰⒁獾氖牵颂幍倪`法所得需要達到二萬元以上。由于票據(jù)中介行業(yè)中,利用“出租”“出借”他人公司賬戶背書、打款為常態(tài),個別公安機關認為,屬于“非法出租、出借賬戶”行為,混淆了“出借給洗錢戶”與“出借給票據(jù)中介”的區(qū)別,后者不屬于非法轉讓賬戶。
因此,無論是依據(jù)38條或44條對出售票據(jù)的公司進行處罰,均沒有法律依據(jù),可提起行政訴訟。
(2)請求判決行政機關履行(對凍結合法性審查)法定職責為由提起行政訴訟
公安機關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的授權實施的偵查犯罪活動的行為,雖然由行政機關實施,但性質上是刑事訴訟活動,不屬行政活動,不能列入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由公安機關實施的、與偵查刑事犯罪有關的行為都不能行政訴訟。首先是刑事案件未立案,但以“涉嫌犯罪”凍結賬戶的行為;這種情況又分為兩類,一類是個別公安機關為了追求破案率,采取“不破不立”的原則,犯罪嫌疑人未歸案以前,刑事案件實際并未立案;二是涉嫌的罪名和犯罪事實并非能夠凍結賬戶的罪名,比如網絡詐騙犯罪嫌疑人并未歸案,但出賣身份證的人已經以“幫信罪”羈押,按照幫信罪的犯罪事實,是不應當凍結出售票據(jù)人賬戶的;其次是以行政違法立案,但按照偵查措施凍結了賬戶。本質上是公安機關的行政行為而非偵查行為。
因無法證明凍結為“可訴行政行為”(雖然行政訴訟舉證責任由行政機關承擔,但需證明凍結為行政行為),直接要求“撤銷或確認凍結行為違法”基本無法在法院立案。我們建議先申請公安機關解封,一般情況下公安機關不會有任何答復,在此情況下,以要求公安機關履行(對凍結合法性審查)法定職責為由,提起行政訴訟,一旦立案,公安機關就會主動解除查封。畢竟對于凍結出售匯票賬戶的行為,警方知道經不起法院的合法性審查,行政訴訟敗訴會影響辦案機關的聲譽或追究行為人的責任。
四、平臺交易時對凍結風險的評估和防范
1、對受讓相對方的查詢和評估
目前,大部分交易通過平臺交易,參與者也是依據(jù)原來“某某票據(jù)網”對客戶的歷史授信進行交易的。問題是,近期發(fā)生的凍結案件也是通過該平臺交易,并未起到“防止洗錢戶購票”的目的。因此,對票據(jù)受讓方的評估就成為防范賬戶被凍結的關鍵。
通過對歷史上洗錢戶的分析可以看出,洗錢戶是有一定規(guī)律可循的,一是近期變更股東和法定代表人(本質是將銀行賬戶轉讓),平臺并未對其重新認證,造成對交易戶的“交易授信”漏洞;二是長期沒有交易,突然開始交易;三是每日的收購量巨大,動輒上千萬,大量收購大金額票據(jù);四是價格有一定的優(yōu)惠,但并非背離市場價格;五是冒充“朋友推薦”,因時間太久,屬于不太確定的“似曾相識”。
2、對交易模式的評估
除了對交易相對方評估外,交易方式異常也是導致賬戶被凍結的重要原因。一是不熟悉的相對方“先打款”且數(shù)額較大。由于票據(jù)民間市場長期存在背書后不打款或打款后不背票的情況,除非歷史重復交易過的客戶,熟悉的客戶,一般不會先打款,自己主動承擔被騙的風險,但如果是洗錢戶,其追求的目的是盡快將現(xiàn)金換成票據(jù),寧愿承擔不轉讓票據(jù)的風險;二是要求背書給不相干的其他公司賬戶,使票據(jù)“背書鏈”脫離“資金鏈”,讓公安機關無法追蹤。
3、通過官方網站查詢交易相對方和交易信息
目前票據(jù)市場普遍存在的“微信群核戶”“靠譜群”等電子平臺查詢,雖然有一定的參考價值,但絕不能作為“授信”和交易的依據(jù)。微信并未要求實名認證,尤其是冠名以“國外地名”的微信,故意隱瞞注冊地,其主體無法確認;微信群“核戶”的原理是三人以上證明該公司賬戶沒有問題,但證明人本身可能就是洗錢戶或雇傭的“托”;而“靠譜群”的原理是聚合了一些長期從事票據(jù)交易的客戶,并采取開會的方式相互見面、熟悉。違背“授信”的基本原理,沒有“靠譜”的基礎。商業(yè)授信遵循一定的程序和標準,主要是對交易相對方的信用資產進行調查,然后授予對方一定金額的“無擔?!辟d購賒銷。上述兩種調查或“核戶”方式,違反理性和經濟學的基本原理,當然是不可取的。
在目前各類自媒體信息“真假難辨”的狀況下,應堅持從“中國社會信用信息網”“中國裁判文書網”“上海票據(jù)交易所”等官方網站,查詢交易相對方的信用(違約)情況和案件情況,為我們的交易提供準確的,相對可靠的信息。
【結語】票據(jù)通過平臺出售給洗錢戶導致賬戶凍結,已經成了影響票據(jù)交易的重大障礙,應按積極防范、謹慎挑選、不貪不占的態(tài)度去正確處理。一旦發(fā)生了凍結,采取合理合法的手段去申請解封。
德國法學家耶林說:“為權利而斗爭是一種權利人對自己的義務”,采取法定救濟途徑——申訴、控告或訴訟,是對我們自己的義務;也許不會有結果,但也許會有結果;但不去申請,一定沒有結果。
來源:票據(jù)法律網 朱倩 朱鑫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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