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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提醒
“保證待簽收”的票,絕對不能簽收!簽了就成了保證人,債務人!??!
早在一年前,“保證待簽收”的票據騙局就出現在票據市場,個別企業(yè)因不熟悉票據流通業(yè)務規(guī)則,遭受不法分子詐騙導致利益受損。
這種所謂的“保證待簽收”究竟是什么呢?它的業(yè)務操作流程又是怎樣的?
“保證待簽收”操作流程解析
首先,我們對票面及背書企業(yè)按字母進行替待設置。我們稱票面出票人為A,票面收款人為B,背面第一被背書人(第一受讓人)為C,背面第二被背書人(第二受讓人)為D,以此類推。對于保證人我們稱為“甲”。
整個票據的流轉過程
簡單的來說,整個票據表面看似的流轉路徑為:A→B→C(其實沒有C),其中A→B為出票交付動作,B→C為背書轉讓動作,整個業(yè)務中的C就是最終“買入票據的出資方”。
但是,實際上的票據流轉并不是B→C(背書轉讓),而是A→甲(保證申請背書),甲→?(甲簽了“保證簽收”以后此票其實是回到了A的庫中),甲的網銀系統在“保證模塊”(注意并非“背書轉讓模塊”)刷到票以后做“保證背書簽收”動作。這個“甲”其實就是最終“買入票據的出資方”。整個票據的流轉中并沒有C(被第一背書人)參與進來,票據的整個流程甚至都還沒有到B。而整個業(yè)務流程的設計者(不法分子),主要是想造成“甲”誤認為自已是“C”的錯覺,因為“甲”的確在網銀系統中刷到票,并且“簽收”(此簽收非彼簽收,簽收的定義我們下文解釋)了。此處就是利用了甲對票據業(yè)務及票據系統的不熟悉。
我們再來對比下“正常銀承出票保證” 業(yè)務的流程:A(出票登記)→甲(保證)→A(申請承兌)→銀行(承兌)→B(收票)→C(背書轉讓)
對比之下我們可以發(fā)現,作為銀承,此案的票據甚至連“銀行承諾兌付”的這個動作都沒有開始做,僅僅只是做了“出票登記”(可以理解為向系統報備自己的出票計劃)而已,這種票據就算“出生”充其量也只能算一張出票人自己作為付款人的“普通商業(yè)匯票”,甚至連商業(yè)承兌匯票都算不上,最多算一張欠條。所以,從信用角度來看,這張所謂的“票”因為都沒順利“出生”,連信用都還沒有產生!而且票據在經過“甲”的保證以后,其實已經停止流轉了,B也不能實質上持有票據,B充其量只能從網銀的“出票待簽收”模塊查詢到這張票的初始信息而已。
整個業(yè)務的資金流轉
整個票據的實際資金流轉路徑為:“甲→B”(票據轉讓對價,通俗的說就是買這張票需要付的資金)+“甲→A” (業(yè)務傭金)。其中,→B的部分為主要資金流向,資金流轉產生的原因是B向甲做了一筆基于銀行承兌匯票的票據融資;其中,→A的部分為次要資金流向,資金流轉產生的原因為,A是整個業(yè)務的介紹人,收取的是介紹費。
是不是非常納悶,作為這個業(yè)務的“出票人”和“票據到期后的付款人”,竟然是中間人的身份。那么,我們不禁要想,票據到期后,誰來兌付?一般來說,銀票當然銀行作為第一兌付人,可是,這個票銀行都沒做“承諾兌付”的動作,銀行根本不知道有這么一張票,不論從事實上還是法理上來說,銀行都不可能是兌付人,也不會去承擔兌付責任。
接下來我們看看假如沒有第三方(銀行)承兌人,那么作為一張“匯票”是誰有付款責任?A(出票人),可是,本業(yè)務的A是誰?我們熟悉么?他為什么在整個流程中又有介紹人的角色?這個A靠譜嗎?我想,到這里大家都覺得指望A到期付款,應該把握并不大。
出票人不付款,我們其實還可以行使追索權,找B付款。可是,整個票據流轉中甲是B的后手么?當然不是,不但不是后手,還是前手。什么意思?意思是,票據到期后,B還有“權利”對甲行使“追索權”,要求甲支付票面金額,通俗的說,甲花錢買了一張“票”,“票據”到期后不但不能拿錢,反而要被別人追債。
是不是很奇特?做為票據的“最后”一手,買入票據,付了對價,到最后卻可能成為這張票據的最終“付款人”被別人追債。本來是收錢的業(yè)務,變成了付錢的業(yè)務!冤,比竇娥還冤!
(1) A——票面出票人/疑似中間人/疑似詐騙方
(2) B—— 票面收款人/實際融資方
(3) 甲——表面第一被背書人/實際出票保證人/實際出資方/疑似受騙方
甲萬一不慎買入票據,到期以后能夠收回票款的概率只能用四個字來表述:聽天由命。
這種案件假如真的是有預謀的詐騙,騙的是出資人對票據“保證”知識的不了解,騙的是出資人對ECDS系統“保證”版塊的不了解。
一旦出資人買入票據,很可能會在一年后才發(fā)現被騙,這樣就給予了詐騙方A足夠的時間轉移隱藏。而B,很可能因為經營不善,也已經不足以歸還融資款。
隨著時間的推移,不法分子詐騙的對象已有調整。原先主要是為了詐騙票據的買入方(文中的“甲”),后來發(fā)現對“甲”這個角色比較難以行騙成功,所以現在已經開始對文中的"B“也下手了。B一般來說,在銀行已經難以開出銀票(授信不足,保證金不夠等等原因),所以不法分子以幫助B開銀承為誘餌,騙取高額手續(xù)費及開票費,一般20%左右,也就是說,不法分子告訴你,我?guī)湍汩_1000萬的銀票,你得付我200萬的手續(xù)費。此處利用的就是對“出票已登記”狀態(tài)的不理解。
上海票交所風險提示
針對以上這種情況,為保護票據當事人合法權益,上海票交所現就有關風險進行提示:
一、 風險情況
近日,票據市場上出現不法分子偷換票據“簽收”的概念,將尚未經承兌的“銀行承兌”票據,通過發(fā)起“保證申請”的方式“賣”給企業(yè)。由于接收企業(yè)未仔細鑒別提示簽收的申請類型,導致其產生資金損失及因為提供保證承擔票據保證責任。
二、 防范措施
請各會員單位采取有效措施,提高企業(yè)客戶的風險意識,防范此類票據業(yè)務風險。
(一)做好業(yè)務普及和風險提示工作
在電票系統的業(yè)務規(guī)則設計中,為提升出票人的信用,完成出票登記的票據,可在向承兌人提示承兌前,先行進行出票保證。出票保證完成后,保證人作為出票人的連帶債務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不法分子利用部分企業(yè)不完全了解該系統特性及相關規(guī)則誤導企業(yè)簽收票據。
請各會員單位做好對企業(yè)客戶的票據業(yè)務知識普及和宣傳培訓工作。告知企業(yè)市場上出現的欺詐手段,提高企業(yè)防騙意識,防止利益受損。
(二)引導企業(yè)使用正規(guī)金融機構票據服務
請各會員單位在辦理業(yè)務時,提醒企業(yè)財務人員不可貪圖小利,應引導其在正規(guī)金融機構中辦理票據業(yè)務,切勿通過票據中介、民間貼現等手段,進行票據方面的投資牟獲利益。
(三)優(yōu)化完善內部系統
請各會員單位完善企業(yè)網銀端票據信息展示功能,確保信息展示完整、正確。要根據電子商業(yè)匯票系統報文規(guī)范準確判斷票據當前流轉狀態(tài),并在內部系統和網上銀行的客戶界面對票據是否已承兌、承兌人、承兌日期等關鍵信息以醒目的方式向操作人員和企業(yè)客戶充分展示,避免因信息展示不完整不及時引發(fā)誤解,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和經濟糾紛。
票據法風控措施
《票據法》保證相關條文
第四節(jié) 保證
第四十五條 匯票的債務可以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簡單說,保證人就是墊背的,到最后你很可能是票據款的最后兌付人,具體作用參考前幾年盛行的“聯?!?,保證人并不是一個掙錢的人,是一個虧錢的人。)
保證人由匯票債務人以外的他人擔當。
第四十六條 保證人必須在匯票或者粘單上記載下列事項:
(一)表明“保證”的字樣;
(二)保證人名稱和住所;
(三)被保證人的名稱;
(四)保證日期;
(五)保證人簽章。
(這個動作在電票里就叫“提示保證待簽收”,一旦簽收了,在法律上你就是保證人了,一旦除了問題,就要給出票人擦屁股了)
第四十七條 保證人在匯票或者粘單上未記載前條第(三)項的,已承兌的匯票,承兌人為被保證人;未承兌的匯票,出票人為被保證人。保證人在匯票或者粘單上未記載前條第(四)項的,出票日期為保證日期。
第四十八條 保證不得附有條件;附有條件的,不影響對匯票的保證責任。
第四十九條 保證人對合法取得匯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匯票權利,承擔保證責任。但是,被保證人的債務因匯票記載事項欠缺而無效的除外。
第五十條 被保證的匯票,保證人應當與被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匯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權向保證人請求付款,保證人應當足額付款。
(在此案例中,甲/實際出資人,一旦在保證模塊下簽收了票據,票據的實際持票人有可能變成了B,到那個時候,債權人變債務人,債務人變債權人)
第五十一條 保證人為二人以上的,保證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
電子承兌匯票中簽收的定義
電票中的”簽收“與我們日常中的”簽收“意思并不完全一致,日常生活中的“簽收”關鍵在“收”字,是把物權、資金拿進來、入庫的意思;電票中的“簽收”其實是對相對方某一個請求“允許”的意思。
舉例來說,日常生活中,給你100塊錢,你可以用“簽收”這個詞來表示把這100塊錢拿來放入口袋的意思。但是電票中,我通知你,你欠我100塊錢了,假如你用了“簽收”,那么表示你同意你欠我100塊錢這句話了,那么你做了“簽收”的動作,其實是確認了你欠我錢,是你要從口袋拿出100塊錢。
所以,在電票系統內,千萬不能亂點“簽收”按鈕,一定要看清楚,是什么模塊下的“簽收”。
“保證簽收”——負債(一般在出票過程中常見)
“背書轉讓簽收”——收益(最常見)
“質押簽收”——收益(普通企業(yè)不太常見)
“貼現申請簽收”——收益(只有銀行能執(zhí)行這個動作,普通企業(yè)無權)
來源:深度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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